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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机玻璃制品厂安全生产规范条例

文章出处:公司动态 责任编辑:东莞市嘉尔琪有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:2014-03-09
  

1.   不准打赤膊、穿背心(背心类时装)、短裤、裙子、拖鞋、高跟鞋进入生产作业场地工作。

2.   不准在工作场地相互,追逐,嬉笑打闹,讲粗话。
3.
不准无证和违章驾驶各种机动车辆、操作各类机器设备。
4
.不准戴手套操作旋转加工机床设备和女工发辫外露操作。

5.  不准将身体部分伸入或站立移动部位作业。

6. 不准未切断电源,对机器设备进行保养,擦拭。

7. 不准高空抛物,随意乱丢物品。
8
.不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在工作时间玩耍及进行与工作无关的事情。
9
不准阻碍厂房内通道及随意停放自行车,应按规定放在自行车棚内。
10
.不准在易燃、易爆场所和车间非指定地点吸烟、明火作业。

11.不准乱接电气临时线和违章使用电热用具。
12
.不准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,强行指挥职工生产工作。
13
.不准酒后作业。
14.
不准在危及自己或他人的情况下进行违章作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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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4-3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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